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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即申请单位)就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有关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企业网上银行:指甲方借助因特网技术或其他公共网络,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数字证书:指存有乙方身份的电子文件或其他介质,是网上银行系统用于识别网上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是指乙方在财务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甲方开立有存、贷款账户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销售网点、代表处等机构。

  电子交易指令:是企业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提交转账支付、集团客户主动收款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乙方的分支机构授权甲方向乙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其账户以从中转出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以及《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网上银行章程》。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网上银行注册申请程序正确填写《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网上银行)》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注册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查询业务、对外转账、支付结算等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成为甲方网上银行客户后,如欲添加、更改、取消某一账户或服务功能时,乙方应填写《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网上银行)》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如乙方操作员开通管理权限,就可以自行在网银客户端添加、更改、取消服务功能。

  第五条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加入甲方网上银行后,原有各项业务仍可在甲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其办理手续不变。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代乙方申请数字证书,并将制作的数字证书及密码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签收。甲方保证交与乙方的证书及密码未被使用, 乙方如有疑问应当即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各级操作人员的用户登录名和登录密码、数字证书是乙方进入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合法有效依据。无论乙方或乙方操作用户实际上是否将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数字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因乙方对数字证书保管不当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网上银行各级操作员的用户登录密码及数字证书。如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同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手续未办妥之前,发生的一切纠纷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数字证书到期、毁损、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网上银行用户密码遗忘,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甲方对挂失生效前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正确操作,乙方应在企业内部设置网上银行的操作人员,并对前述人员在网上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甲方柜面申请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网上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及《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十三条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甲方为乙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甲方批复受理其电子交易指令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甲方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如甲方认为错误已发生并是甲方的原因,应在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后3个银行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十五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

  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乙方使用的数字证书有效期满后,乙方的数字证书便不能使用。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新手续。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升级现有的网上银行系统,调整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甲方应提前通过网站、网上银行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乙方若不同意的,应停止使用新的服务或注销网上银行服务,否则表明乙方已同意接受甲方网上银行变更后的服务。

  第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就网上银行的特定业务、新业务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者乙方出具的有关网上银行业务承诺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注销乙方的证书并注销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同时,本协议即行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生或未完成的指令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