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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

更新时间:2017-11-14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币贷款。

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若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出资能力,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国家对于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行信贷政策;

(二)项目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按规定履行合法管理程序;

(三)项目涉及国家产业结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符合其要求;

(四)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明、验资报告、贷款卡(证)、借款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有能力提供审计报告的借款人,应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经营期限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资料;

贷款项目同时由借款人股东出资或承担还款责任的,其股东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财务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文件);

(五)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批文;

(七)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包括配套流动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

(九)借款人承诺书(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十)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尚未在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在本行受理评估阶段,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办理进展情况的说明材料,并在放款核准之前提供相应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果不涉及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资本金要求的,不提供上述第(五)至(七)项资料。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贷款金额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情况,并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本行同业占比(固定资产贷款)等因素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直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贷款期限过长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慎评估决策。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行现行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借款人及项目的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分期还款的间隔期和还款金额应与借款人及项目的经营现金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前偿还。

固定资产贷款主要采用抵押担保方式,也可采用保证、质押或混合担保。